通州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卡”注册租车服务合约

  为规范通州区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租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通州区公共自行车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通州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卡”注册租车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北京绿色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

  乙方:公共自行车租车人

第一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注册租车服务申请

  1、乙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自行车上路的相关规定,年龄为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

  2、乙方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甲方服务机构提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卡”注册租车服务申请,并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二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卡”注册租车服务办理

  1、乙方注册时,需缴纳300元人民币诚信保证金。

  2、“公交一卡通卡”租车卡工本费20元(自备“一卡通卡”必须带有“©”标志的 “一卡通”卡,首次充值金额不少于30元(卡内金额不挂失)。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注册租车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市交通委公共自行车建设运行指导意见,通州区公共自行车的租赁采取免费加低费的方式,在租车每次第1小时内免费;租车1小时以上,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租车每日(自然日)最高收费10元。卡内余额不能低于1元,低于1元系统不支持租车。租车卡不支持透支;还车时如果卡内余额不足,允许还车,先扣除剩余金额同时在卡上标记为还车欠费状态,下次租车前先扣除欠费金额才能再次租车。

第四条 通州区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时间

  通州区公共自行车各租赁点采用自助式服务方式,租车时间为全天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时间为全天24小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公共自行车及其它相关设施的管理。

  2、甲方负责管理诚信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统一用于公共自行车运行支出。

  3、甲方管理人员有随时检查公共自行车完好的权利,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乙方租用公共自行车违反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使用资格。

  5、甲方有权在遇暴雨、暴雪及其它不宜骑车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提供租车服务。

  6、甲方有对公共自行车保养和维修的义务。

  7、甲方有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答乙方对公共自行车租赁使用及相关问题的义务。

  8、甲方通过设备将乙方身份信息与公共自行车“公交一卡通卡”进行绑定。

  9、甲方有权因维修需要等原因暂停部分站点的租赁服务,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注册办理的公共自行车“公交一卡通卡”只限本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有对公共自行车租用及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了解的权利。

  3、乙方每人每次限租用一辆公共自行车,使用时需认清印在公共自行车车体显著部位的车辆编号,以免与其他区域的车辆混淆。

  4、乙方对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拥有保管义务,保证租用车辆的车况完好。

  5、乙方不得对公共自行车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出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方式侵害。

  6、公共自行车仅限单人骑乘,乙方不得搭载乘客,不得搭载违禁品,不得使用公共自行车参加各种比赛。

  7、乙方租车前应注意检查车辆各部件是否完好,如发现车辆损坏请及时调换车辆使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应保证公共自行车租用期间停放安全,乙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停放在非服务站点,停车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非服务站点停放时发生丢失,乙方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拨打热线电话向甲方挂失,自行车丢失需照原价725元赔偿。乙方租用车辆须在3天内归还,如乙方在3天内未归还甲方将视为该车辆丢失,乙方应缴纳赔偿金725元;甲方车辆找回后只扣除3天丢失补偿费用30元;若乙方未缴纳赔偿金,乙方丢失车辆在甲方找回后,自丢失日起至找回后按每天10元正常计费。

  9、乙方注册使用的“公交一卡通卡”丢失,应立即拨打热线电话向甲方挂失。乙方未及时挂失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的责任。

  10、乙方在租用公共自行车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造成自身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解决或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1、乙方身体不适合骑行自行车时,应停止租用公共自行车。乙方在身体不适情况下租用公共自行车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其它法规。乙方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规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相关事宜

  1、本合约经乙方签字且经甲方核准后生效。

  2、本合约附带附件均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公交一卡通卡”注册办理退卡业务

乙方提出申请注销公共自行车租赁使用“公交一卡通卡”退卡申请,需本人执有效身份证件、“公交一卡通卡”到窗口办理业务,退还诚信保障金(乙方提出注销公交一卡通时,如已办理通州区公共自行车“公交一卡通卡”业务,须先到甲方窗口注销自行车卡业务。如乙方直接到公交集团办理退卡,未向乙方提出注销自行车卡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公交一卡通卡”及卡内余额不作注销,乙方可正常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它用途(注销“公交一卡通卡”业务需到“公交一卡通卡”指定营业网点,按照“公交一卡通卡”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合约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合约终止:

  1、乙方提出申请注销公共自行车“公交一卡通卡”租车服务的。

  2、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作出调整的。

通州区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南怡乐西路北京绿色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10-81518757,服务监督电话:010-8153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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